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一、主要职责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内设九个职能科、室、局。
(一)办公室
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助手;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管理好档案、财物、经费、枪、弹、车辆等;做好保密、文印工作;做好各类材料、数据、报表、表册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抓好信息、调研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二)政工科(内设法警队)
负责协助院党组搞好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搞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管理人事、组织、劳动工资、退休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女等项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衔的申报工作。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交办的工作等。
(三)侦查监督科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四)公诉科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五)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侦查科
负责法律规定管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2、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在管理上、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和帮助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堵漏建制;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和遏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生。
3、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内设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民检察院行政编制36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工科长、纪检组长、反贪局正副局长各1名,科室领导12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4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