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一、主要职责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是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财产、民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处理人民群众事信来访。
(六)组织开展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辖所属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调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权限开展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负责各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审判工作的新路子。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院机关内设十二个职能部门及四个派出人民法庭。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行政事务工作;办理党组、院务、审判委员会会议事务;答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起草领导交办的文件、材料、请示、报告和文秘、打印、机要、保密、档案、通信工作;负责法院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负责对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以及人民法庭“两化”建设工作;负责公共财产、基本建设、接待、车辆调配使用,维修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本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和工、青、妇、退休干警、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负责奖励、培训和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
依法受理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办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和非诉来信来访工作;进行法律咨询;办理其他立案工作事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和协助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刑事自诉案件。
(五)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和院长交办的案件,指导并协助各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
(六)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办理司法赔偿案件和相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七)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理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应依法再审的案件;办理上级法院、县人大和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监督工作,办理本院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和其他审判监督事宜以及督查督办工作。
(八)执行工作局(执行庭)
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财产、民事和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九)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讨论建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起草领导交办的文件、讲话材料;负责简报、信息、情况反映工作,负责全院简报、调研文章等文字材料的把关工作。
(十)书记官室
负责院机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登记、审理记录、打印、校对法律文书、司法统计以及卷宗装订归档工作;负责全院书记员的培训、管理,计算机维护保养与其审判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一)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并查处本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统计上报纪检监察情况;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和奖惩兑现工作。
(十二)法警大队
负责司法警务工作。承担警卫法庭,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罪犯任务;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工作局执行案件;负责机关保卫、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和与司法警察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民法庭
乡镇人民法庭是本院的派出机构,其规格与本院机关内设机构相同。按规模化要求设立4个人民法庭,忠信人民法庭、大矸人民法庭为中心法庭,隆兴人民法庭、旧城人民法庭为片区法庭。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民法院行政编制64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工科长、纪检组长、执行工作局正副局长各1名;其他庭、室、队领导职数20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4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