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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框: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案)

机动车注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证明、凭证、填写《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二、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
三、对所提供证明、凭证符合办理条件的,五日内进行机动车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
四、对证明、凭证齐全有效、车辆核对无误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区域的。

机动车注册登记须提供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七、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供下列证明、凭证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四张近期免彩色二寸照片(红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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